
【案例說明】
李先生的爸爸因病突然住院,急需找人幫忙照顧,情急之下想到了曾經在醫院外面有拿到某看護中心發送的廣告傳單,李先生就按照傳單上的資訊打給該看護中心,當天該看護中心就介紹了一位自稱是新住民的小雲來幫忙照顧爸爸,李先生第一次見到小雲時只有簡單問過小雲住哪、還有怎麼算薪水,卻沒確認小雲是不是真的是新住民,直至 1 個月後被警察查獲小雲為逃逸外勞才恍然大悟被騙。李先生表示他並不知道小雲是非法看護,且他與小雲初見面時有問小雲是否為新住民,小雲亦回答是,就讓她先照顧他爸爸。李先生未加以查證小雲身分即僱用,經桃園市政府處以罰鍰新臺幣 15 萬元。該看護中心雖未收取介紹費,亦因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遭桃園市政府處以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。
【法令規定】
- 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,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,應檢具有關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
- 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。違者,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。5 年內再違反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而違反第 45條規定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,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、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。違者,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。
-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項規定,雇主聘僱依親新住民從事工作前,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。
【該怎麼做】
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,又「工作」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,僅以外國人被容留且有提供勞務即已構成,縱使彼此為親屬關係者亦然,因此即便是無償,仍應視為有工作事實。外籍親屬以探親名義來臺,只能協助從事家務分擔,不能涉及營利性質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