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【案例說明】
劉媽媽中風後,家中晚輩們趕緊聘請外籍看護來照顧劉媽媽。好不容易等到外勞入境了,經過兩個月雙方磨合期,劉媽媽一家人終於能回到正常生活作息,沒想到家裡的阿蒂居然跟雇主、仲介說她懷孕了…,劉媽媽的媳婦氣急敗壞問仲介說:「要退貨」,因為劉媽媽體重較重,萬一翻身過程中發生意外,那怎麼辦?而且孕程那麼長…當小媳婦跟仲介反應時,沒想到仲介跟他說:「的確不能辭退她」…
這下子,劉媽媽一家都傻眼了。怎麼辦呢?
【法令規定】
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,勞僱間之工作規定、勞動契約,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、懷孕、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,應自行離職或留職停薪,其中也明白規定雇主不得因為勞工懷孕而解僱(包括外籍勞工也納入保障)。衛福部已全面取消外勞妊娠檢查規定,外勞在台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,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,或強制外勞出國,否則將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,將處雇主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同時會廢止其配額,並管制2年內不得再聘僱外勞。
【該怎麼做】
勞動部指出,外勞如因懷孕…等因素,確實無法勝任工作的情形,雇主可以主張終止契約。但如是適用勞基法者,如:製造業、營造業與養護機構等,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;不適用勞基法者如家庭幫傭、家庭看護工,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。雇主與外勞協議終止契約後,外勞若要回國就必須辦理「提前解約驗證」;如不願返國則辦理轉換雇主事宜。
請注意:轉換期間,雇主須負擔該外勞的照顧責任,除非是有勞資爭議,符合安置理由,外勞才可安排在安置單位。外勞等待轉換期間到期,仍未有新雇主承接,外勞就需返國,除非是有醫師證明,外勞身體狀況不適合搭乘飛機(如懷孕後期接近生產),才會准予再停留台灣,等身體適合搭機後(如生產後新生兒可搭乘飛機時)再行返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