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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勞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後,雇主應於 3 日內辦理通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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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說明】

板橋張小姐家的外勞阿蒂出去丟垃圾就沒有回來,手機不通,行李也帶走了,張小姐因為工作很忙,忘了告訴仲介通報逃跑。阿蒂逃逸後四處在外打工,但因非法身分常找不到工作,經過約一年半後想回印尼,阿蒂主動到移民署專勤隊自首,專勤隊人員查詢電腦才發現張小姐未依規定通報逃逸。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經審查後確認張小姐確實有疏失,張小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,經新北市政府處以罰鍰新臺幣 3 萬元。

【法令規定】

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,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,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、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。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,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。違者,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【該怎麼做】

發現外籍勞工有找不到人,行動電話不通,疑似有逃逸情況時,先不要急著通報,依照法令規定,需於 3 日後確認找不到人了,再進行通報。這 3 日內可試著找尋或打電話,詢問外籍勞工狀況,等確認外籍勞工有逃逸事實時,於第 4 日至第 6 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勞工局、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局等三個單位通報,並副知勞動部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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