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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人士是否也要參加全民健保?應如何辦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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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對象 適用對象 投保單位 起保日
被保險人
 
 
 
受僱者 服務單位 自受僱日起加保
負責人 服務單位 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起加保
職業工會會員 所屬職業工會
沒有工作也不符合以眷屬身分投保(地區人口) 居留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
眷屬 被保險人沒有工作的配偶、父母、未滿20歲的子女、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子女 依附在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投保 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起加保,但106年12月1日起,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自出生日起加保。(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,可選擇在臺居留滿6個月起加保或自106年12月1日加保。)
外籍人士參加全民健保規定說明

備註:在臺居留滿6個月,指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,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達6個月。
 

 

外籍人士如領有居留證明文件,自符合投保資格之日起應參加健保。保險對象要按照自己的投保身分和資格,在自己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。具有被保險人身分(例如有工作或參加職業工會),就不可用眷屬的身分投保。眷屬要跟著被保險人一起投保,假如被保險人換工作,眷屬也要跟著換投保單位。

 






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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