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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讓外籍親屬,在所經營的小吃店幫忙顧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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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說明】

阿蘭是一名越南外籍配偶,與丈夫經營水餃店,阿蘭的妹妹小莉為合法在臺工作之外籍看護工,小莉在休假時常會到店裡與阿蘭聊天,偶爾店裡忙不過來時,小莉會幫忙姊姊整理桌面或收銀結帳。一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據報至水餃店檢查,當場查獲小莉在店內幫忙,雖阿蘭辯稱小莉只是基於姊妹情誼幫忙顧店而已,並未僱用其妹妹小莉。由於阿蘭容留合法家庭看護工小莉於店裡工作之事實明確,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,經新北市政府處以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。

【法令規定】

  1.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。違者,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。
  2.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,雇主有第 57 條第 3 款、第 4 款規定情事之一,經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。

 

【該怎麼做】

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,又「工作」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,僅以外國人被容留且有提供勞務即已構成,縱使彼此為親屬關係者亦然,因此即便是無償,仍應視為有工作事實。外籍親屬以探親名義來臺,只能協助從事家務分擔,不能涉及營利性質之行為。

 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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